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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涵盖的6个方面内容
摘要:
(1)定义和范围.它拓展了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定义的范围.里斯本协定定义的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产品,仅仅是指产品的声望来自它们地理上的原产地,而没有包含产品既定的质量和特征也是那个产地所带来的结果.在TRIP
(1)定义和范围.它拓展了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定义的范围.里斯本协定定义的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产品,仅仅是指产品的声望来自它们地理上的原产地,而没有包含产品既定的质量和特征也是那个产地所带来的结果.在TRIP
(1)定义和范围.它拓展了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定义的范围.里斯本协定定义的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产品,仅仅是指产品的声望来自它们地理上的原产地,而没有包含产品既定的质量和特征也是那个产地所带来的结果.在TRIPS协议下,一个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是一种标识,但它并不必然是地球上某个地方的地理名称.例如,Basmati表示一种产自印度一个省的大米,但它不是一个具体的地方名称.地理标志商标用于识别产自成员国的领土范围内某一个地区或者某一个地点的产品,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商标的定义也指出了产于某一个地区或者某一个地点并与该地理环境存在联系的产品将受到TRIPS协议的保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地理标志商标的许可证(license)不受该协议的保护.
(2)对所有产品而言,地理标志商标的最低标准和一般性保护.TRIPS协议第22条指出,成员国应该向利益团体提供合法的手段.该条款阻止产品命名和展示的方式误导公众以为这种产品来自真实的地理上的原产地而实际上却并不是这样的事情发生.例如,埃菲尔铁塔让人联想到法国,自由女神让人联想到美国,使用的语言或手写体唤醒了一种错误的联系,以上做法都在禁止之列.TRIPS协议没有细化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各项法律手段,这个问题留给成员国自己决定.
(3)地理标志商标和商标保护.TRIPS协议第22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之间的关系,指出成员国应该按照此条款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包含地理标志商标或者由地理标志商标组成的商标关联的产品不是产自那个地区,这样的商标,成员国应该拒绝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从法律上应该予以废除.对于商标上产生了误导公众真实原产地的标识,成员国也应该予以禁止.再者,当这个名称已经注册为一个商标的时候,地理标志商标则不能实施保护或者保护是有限的.TRIPS协定第24条提出了免责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名称已经变成通用名称(commonterm)或者类别名称(genericterm),如Cheddar(切达干酪)现在已经成为一种特定类型的奶酪,而不是一定指英国Cheddar产的奶酪.(4)地理标志商标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附加保护.附加保护包含两个部分内容:①每一个同音异义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②成员国对葡萄酒建立地理标志商标的通知和注册的多边协议.TRIPS协定第23条针对葡萄酒和烈性酒提出了增强性保护条款.如果地理标志商标被葡萄酒或者烈性酒企业误用,但没有引起公众错误理解的话,这种状况下应该予以免责.
(5)谈判和审查.第24条第1款强迫成员国在第23条背景下为了增强个体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而进行谈判.这个条款不接受成员国使用免责条款作为拒绝谈判的理由.也就是说,在执行谈判义务的过程中,不能减少对已经存在于成员国中的地理标志商标(这个存在的时间先于进入WTO的时间)的保护.为了促进对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第23条第4款指出谈判应该在TRIPS理事会内部举行,对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的通知和注册所形成的多边协议适合在成员国内部的保护.这个条款吸收了里斯本协定下的注册体系,删除了从1974年就开始在WIPO内部运行的保护新地理标志商标需要为谈判设置理由的做法.
(6)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例外.为了努力顺应成员国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使用的需要,一个地理标志商标连续在葡萄酒和烈性酒产品上使用至少十年以上的,另一个成员国要阻止把它作为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在相似的产品上.第24条第5款提出,在成员国签订协议生效之前,或者地理标志商标在它的原产国获得保护之前,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并赢得了声望,应该采用商标注册的效力,或者它也就最适合使用商标.
(2)对所有产品而言,地理标志商标的最低标准和一般性保护.TRIPS协议第22条指出,成员国应该向利益团体提供合法的手段.该条款阻止产品命名和展示的方式误导公众以为这种产品来自真实的地理上的原产地而实际上却并不是这样的事情发生.例如,埃菲尔铁塔让人联想到法国,自由女神让人联想到美国,使用的语言或手写体唤醒了一种错误的联系,以上做法都在禁止之列.TRIPS协议没有细化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各项法律手段,这个问题留给成员国自己决定.
(3)地理标志商标和商标保护.TRIPS协议第22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之间的关系,指出成员国应该按照此条款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包含地理标志商标或者由地理标志商标组成的商标关联的产品不是产自那个地区,这样的商标,成员国应该拒绝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从法律上应该予以废除.对于商标上产生了误导公众真实原产地的标识,成员国也应该予以禁止.再者,当这个名称已经注册为一个商标的时候,地理标志商标则不能实施保护或者保护是有限的.TRIPS协定第24条提出了免责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名称已经变成通用名称(commonterm)或者类别名称(genericterm),如Cheddar(切达干酪)现在已经成为一种特定类型的奶酪,而不是一定指英国Cheddar产的奶酪.(4)地理标志商标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附加保护.附加保护包含两个部分内容:①每一个同音异义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②成员国对葡萄酒建立地理标志商标的通知和注册的多边协议.TRIPS协定第23条针对葡萄酒和烈性酒提出了增强性保护条款.如果地理标志商标被葡萄酒或者烈性酒企业误用,但没有引起公众错误理解的话,这种状况下应该予以免责.
(5)谈判和审查.第24条第1款强迫成员国在第23条背景下为了增强个体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而进行谈判.这个条款不接受成员国使用免责条款作为拒绝谈判的理由.也就是说,在执行谈判义务的过程中,不能减少对已经存在于成员国中的地理标志商标(这个存在的时间先于进入WTO的时间)的保护.为了促进对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第23条第4款指出谈判应该在TRIPS理事会内部举行,对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的通知和注册所形成的多边协议适合在成员国内部的保护.这个条款吸收了里斯本协定下的注册体系,删除了从1974年就开始在WIPO内部运行的保护新地理标志商标需要为谈判设置理由的做法.
(6)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例外.为了努力顺应成员国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使用的需要,一个地理标志商标连续在葡萄酒和烈性酒产品上使用至少十年以上的,另一个成员国要阻止把它作为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在相似的产品上.第24条第5款提出,在成员国签订协议生效之前,或者地理标志商标在它的原产国获得保护之前,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并赢得了声望,应该采用商标注册的效力,或者它也就最适合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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