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10 16:22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导言 陕西省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首要包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要点集体创业工作税收优惠,创业工作渠道优惠三个部分。今天为您介绍:陕西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请看~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方针 2、企业和非企业
  导言
  陕西省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首要包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要点集体创业工作税收优惠,创业工作渠道优惠三个部分。今天为您介绍:陕西省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请看~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方针
  2、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出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出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增值税
  5、要点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财物加快折旧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正文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方针
  享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出售效劳、无形财物或许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按月交税的,每月出售额5000~20000 元或按次交税的,每次(日)出售额300~500 元,未到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则的起伏内,根据实践情况断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用条件:此优惠方针的适用规模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交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方针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 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 号)
  2、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出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出售效劳、无形财物或许不动产的单位。
  优惠内容:月出售额未到达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享用条件:此优惠方针的适用规模限于契合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方针根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告诉》财税[2013]52 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办理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23 号)
  3、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出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出售效劳、无形财物或许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
  优惠内容:2017 年12 月31 日前,月出售额2 万元(含本数)至3 万元(按季交税9 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按季交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实践运营期缺乏一个季度的,以实践运营月份核算当期可享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方针的出售额度。
  享用条件:此优惠方针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应别离核算出售货品,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的出售额,和出售效劳、无形财物的出售额,可别离享用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方针。
  方针根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71 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持续履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96)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 年第57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办理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23 号)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增值税
  享用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5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2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交税所得额在20 万元到30 万元(含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享用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并契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100 人,财物总额不超越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80 人,财物总额不超越1000 万元。
  2.应交税所得额:
  自2015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交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含20 万元)。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交税所得额在20 万元到30 万元(含30 万元)之间。
  方针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34 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规模的告诉》(财税〔2015〕99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模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 年第1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规模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 年第61 号)
  5、要点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财物加快折旧
  享用主体: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只、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核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效劳业六大职业,轻工、纺织、机械、轿车等四大范畴要点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只、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核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效劳业等六个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研制和生产运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越100万元的,答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核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越1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纳加快折旧的办法。
  2.轻工、纺织、机械、轿车等四个范畴要点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研制和生产运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越100 万元的,答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核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越100 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纳加快折旧的办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六十条规则折旧年限的60%;采纳加快折旧办法的,可采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许年数总和法。
  享用条件: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条规则的小型微利企业。
  方针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财物加快折旧企业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75 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财物加快折旧企业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10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财物加快折旧税收方针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 年第64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财物加快折旧企业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 年第68 号)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享用主体: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免征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造费、水利建造基金
  享用条件:
  1.按月交税的月出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越10 万元;按季度交税的季度出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越30 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水利建造基金;
  2.对按月交税的月出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越3 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交税的季度出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越9 万元(含9 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造费。
  方针根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告诉》(财税〔2014〕122 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规模的告诉》(财税〔2016〕12 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造费方针及征收办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16〕25 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造费方针及征收办理问题的补充告诉》(财税〔2016〕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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