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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后移真是困难重重
摘要:
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其中举措三为:"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
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其中举措三为:"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
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其中举措三为:"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
简单的说就是要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增量收入归属地方,来应对大规模减税降费后的税收下降地方收入不足问题.
目前我国的消费税仅仅是金银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烟草在批发环节征收,剩下的均为生产环节征收,由于出厂价和批发零售价之间的差距,如果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那么同样金额数量的消费品,其负担的税款会有所上升,所以才有了"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这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办法.这种润物细无声的增税方式虽然看起来很美好,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以票控税"征管方式还是按照信息化时代前的计划经济模式设定,无法适用现在的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状况,导致消费税的后移必然困难重重.
下面我们从几个现实中的例子来看看消费税改革的困难.
首先,目前从市场环节征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卖给自己集团销售公司的出厂价远远低于正常市场的批发零售价,从而逃避纳税.
典型的例子是2005年的古井贡酒案.古井贡酒当时的做法就是缴纳消费税的生产企业低价将酒卖与自己同一控制的批发企业来逃避消费税,当时税务局还没有关联交易申报、反避税调查这些应对避税的手段,仅仅这样也没有太大问题.
但是这样操作必然导致生产企业成本高、收入低、长期亏损,同时销售企业囤积了大量利润要缴纳大量企业所得税.古井贡酒的做法是将两个独立法人企业未按照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情况下自己合并纳税,按照两个企业互相弥补亏损后的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违法了我国税法的独立法人制的原则(美国企业所得税是另一种集团法人制,集团内企业可以自行相互弥补亏损后分摊税额,类似于我国总分公司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分配).最终被安徽省财监办发现后进行了补缴,涉案金额可能过亿.
国家税务总局发现这个漏洞后,也于2009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其次来看看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饰品.
金银饰品属于只能在消费环节征税的产品.一方面金银本身就是重要的工业原材料,玩音响就知道好点的线都是银线了,此外一些高精度的设备采用银焊,就是整根的银条.所以无法从金银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确定该产品就是用在应税消费品上,没法从生产环节征收.
另一方面金银首饰的价值并不仅仅是金银的价值还有手工,现在的黄金每克330左右,首饰在正规大店都400左右了,前几年黄金最便宜235的时候首饰最便宜也300左右了,基本上黄金首饰是每克黄金加50—100元手工.也就是说金银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不是完成品的价格,完成品还需要继续加工,所以也不可能按照金银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但是黄金违法案件更加频繁,其中最著名的就是2016年厦门黄金案.郑某雄犯罪团伙在短短5个月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85份,价税合计达93亿余元,受票企业涉及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严重了扰乱国家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秩序及黄金交易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危害十分严重.
郑某雄犯罪团伙利用的就是正规途径购买黄金后销售黄金首饰要缴纳消费税,所以个人和个体户购买黄金愿意按照含税价购买同时不要发票,这样税务局不知道其购买黄金的真正数量,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目的.与此同时,这个金交所会员单位把手中囤积的大量进项税发票按照3%-11%不等的价格,卖给一些通过购买进项税来逃税的企业,达到获利目的.
这个案子虽然是个特大型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但是其根本逃税逻辑是利用了小型黄金零售者为了逃避消费税愿意以含税价购买黄金而不要发票的漏洞,不然也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获利空间.
所以在目前以票控税的环境下,要将消费税由生产商这种源头管理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个人觉得缺乏税收征管基础.因为消费税征税对象都是个人消费品,而在个人消费方面,我国没有索要发票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之类的机制,必然导致大量销售不要发票不申报不纳税,反而不如生产企业可以从水电人工、机器能耗、原材料产出率、副产品产出比例等等工业企业纳税评估方法来判断生产数量.
特别是珠宝玉石这种价格高、单价不透明的产品,发票上一块玉石价格100万,可能是桌子那么大的一块也可能是拳头那么大的一块,甚至有些玉石不切开在外行眼里和普通石头都没有区别.这样后移的结果很可能导致像黄金案这样,产生一系列税收管理的失控.
最后说说我国的消费税征管.我以前一直觉得就是我国消费税征收效率高,源头管理严格.例如2009年成品油第一次上调消费税的时候,我所在省的国税税收收入直接增长三分之一,不用增加一个人,甚至没有增加任何业务,只是单纯的企业申报税款金额增加而已,效率之高可见一斑.
再举个例子比较一下,2014年成品油消费税的三连调后,成品油消费税从2009年起至2014年每升所增加的税额每年产生的税收就基本等于全国高速公路过路费收入了(全国高速公路过路费收入三千多亿,三连调前每年的成品油消费税就增加两千多亿了),但是税务局不用增加任何成本,而高速公路的行政经费要占总成本的四分之一将近千亿元.同时占消费税90%的烟酒油车四大项目基本上都有最低计税价格或者批发价格需经发改委批准,没有太多操作的空间.
但是事实证明我还是太天真了,2018年的成品油"洗票案"还是彻底刷新了我的三观.该案具体操作手法是一些地方炼油企业对相关商贸企业销售成品油,但发票品目是原油,从而逃避生产环节消费税.而商贸企业通过"洗票"的手段将原油变为成品油销售给零售企业,从而逃避消费税.
更过分的是,该案在一些地方已经有判例因为"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消费税未逃避增值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按照逃税罪的首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这么来对比范冰冰案的不到3个亿逃税金额反倒是小巫见大巫了.
总之,我国税收目前以票控税的方式以及不适用于现在内需占比大幅提升同时居民消费不需要发票的局面.有必要将发票流的监管改为现金流的监管,配合现金使用限制和纳税人举证责任,使我国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主流方法进行税收监管.
十九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鼓励勤劳致富,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希望能从税务局对收入的监控比对入手,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使相关的财税改革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
简单的说就是要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增量收入归属地方,来应对大规模减税降费后的税收下降地方收入不足问题.
目前我国的消费税仅仅是金银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烟草在批发环节征收,剩下的均为生产环节征收,由于出厂价和批发零售价之间的差距,如果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那么同样金额数量的消费品,其负担的税款会有所上升,所以才有了"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这种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办法.这种润物细无声的增税方式虽然看起来很美好,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以票控税"征管方式还是按照信息化时代前的计划经济模式设定,无法适用现在的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状况,导致消费税的后移必然困难重重.
下面我们从几个现实中的例子来看看消费税改革的困难.
首先,目前从市场环节征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卖给自己集团销售公司的出厂价远远低于正常市场的批发零售价,从而逃避纳税.
典型的例子是2005年的古井贡酒案.古井贡酒当时的做法就是缴纳消费税的生产企业低价将酒卖与自己同一控制的批发企业来逃避消费税,当时税务局还没有关联交易申报、反避税调查这些应对避税的手段,仅仅这样也没有太大问题.
但是这样操作必然导致生产企业成本高、收入低、长期亏损,同时销售企业囤积了大量利润要缴纳大量企业所得税.古井贡酒的做法是将两个独立法人企业未按照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情况下自己合并纳税,按照两个企业互相弥补亏损后的金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这违法了我国税法的独立法人制的原则(美国企业所得税是另一种集团法人制,集团内企业可以自行相互弥补亏损后分摊税额,类似于我国总分公司之间的企业所得税分配).最终被安徽省财监办发现后进行了补缴,涉案金额可能过亿.
国家税务总局发现这个漏洞后,也于2009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其次来看看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饰品.
金银饰品属于只能在消费环节征税的产品.一方面金银本身就是重要的工业原材料,玩音响就知道好点的线都是银线了,此外一些高精度的设备采用银焊,就是整根的银条.所以无法从金银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确定该产品就是用在应税消费品上,没法从生产环节征收.
另一方面金银首饰的价值并不仅仅是金银的价值还有手工,现在的黄金每克330左右,首饰在正规大店都400左右了,前几年黄金最便宜235的时候首饰最便宜也300左右了,基本上黄金首饰是每克黄金加50—100元手工.也就是说金银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不是完成品的价格,完成品还需要继续加工,所以也不可能按照金银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但是黄金违法案件更加频繁,其中最著名的就是2016年厦门黄金案.郑某雄犯罪团伙在短短5个月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85份,价税合计达93亿余元,受票企业涉及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严重了扰乱国家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秩序及黄金交易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危害十分严重.
郑某雄犯罪团伙利用的就是正规途径购买黄金后销售黄金首饰要缴纳消费税,所以个人和个体户购买黄金愿意按照含税价购买同时不要发票,这样税务局不知道其购买黄金的真正数量,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目的.与此同时,这个金交所会员单位把手中囤积的大量进项税发票按照3%-11%不等的价格,卖给一些通过购买进项税来逃税的企业,达到获利目的.
这个案子虽然是个特大型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但是其根本逃税逻辑是利用了小型黄金零售者为了逃避消费税愿意以含税价购买黄金而不要发票的漏洞,不然也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获利空间.
所以在目前以票控税的环境下,要将消费税由生产商这种源头管理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个人觉得缺乏税收征管基础.因为消费税征税对象都是个人消费品,而在个人消费方面,我国没有索要发票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之类的机制,必然导致大量销售不要发票不申报不纳税,反而不如生产企业可以从水电人工、机器能耗、原材料产出率、副产品产出比例等等工业企业纳税评估方法来判断生产数量.
特别是珠宝玉石这种价格高、单价不透明的产品,发票上一块玉石价格100万,可能是桌子那么大的一块也可能是拳头那么大的一块,甚至有些玉石不切开在外行眼里和普通石头都没有区别.这样后移的结果很可能导致像黄金案这样,产生一系列税收管理的失控.
最后说说我国的消费税征管.我以前一直觉得就是我国消费税征收效率高,源头管理严格.例如2009年成品油第一次上调消费税的时候,我所在省的国税税收收入直接增长三分之一,不用增加一个人,甚至没有增加任何业务,只是单纯的企业申报税款金额增加而已,效率之高可见一斑.
再举个例子比较一下,2014年成品油消费税的三连调后,成品油消费税从2009年起至2014年每升所增加的税额每年产生的税收就基本等于全国高速公路过路费收入了(全国高速公路过路费收入三千多亿,三连调前每年的成品油消费税就增加两千多亿了),但是税务局不用增加任何成本,而高速公路的行政经费要占总成本的四分之一将近千亿元.同时占消费税90%的烟酒油车四大项目基本上都有最低计税价格或者批发价格需经发改委批准,没有太多操作的空间.
但是事实证明我还是太天真了,2018年的成品油"洗票案"还是彻底刷新了我的三观.该案具体操作手法是一些地方炼油企业对相关商贸企业销售成品油,但发票品目是原油,从而逃避生产环节消费税.而商贸企业通过"洗票"的手段将原油变为成品油销售给零售企业,从而逃避消费税.
更过分的是,该案在一些地方已经有判例因为"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消费税未逃避增值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终按照逃税罪的首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这么来对比范冰冰案的不到3个亿逃税金额反倒是小巫见大巫了.
总之,我国税收目前以票控税的方式以及不适用于现在内需占比大幅提升同时居民消费不需要发票的局面.有必要将发票流的监管改为现金流的监管,配合现金使用限制和纳税人举证责任,使我国按照西方发达国家的主流方法进行税收监管.
十九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鼓励勤劳致富,保护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希望能从税务局对收入的监控比对入手,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使相关的财税改革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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