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异同

发布时间:2020-04-01 09:17
文章作者:代理记账
摘要: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异同 相同点:简单理解:"进项税额转出"是抵扣多少,进项税额,转出多少;"视同销售"是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都加大了应交增值税的基数. 好吧,再说通俗一点:你有权利将产品送人,但你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异同
  相同点:简单理解:"进项税额转出"是抵扣多少,进项税额,转出多少;"视同销售"是按市场公允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都加大了应交增值税的基数.
  好吧,再说通俗一点:你有权利将产品送人,但你没有权利将所含的税送人,税局不管你送人了还是卖了,送人也得按正常卖价缴税,这就叫"视同销售".
  不同点:
  (1)适用的情形不同;比如,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需要视同销售.
  这个规定很奇怪,Why?假如外购的货物做视同销售处理,那计税基础可以参照购价,抵掉相关的进项税后,实际增值税负仍然是零,为简化处理,故直接做进项税转出即可;
  而自产的和委托加工的货物,因为中间已经有人工、材料等成本的加入,故需要统一做视同销售处理,计税基础为市场公允价值,以均衡税负.
  (2)账务处理科目不同,金额有差异.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账务处理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视同销售,需要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账务处理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形举例: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中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是企业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情形包括: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举例: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对比举例如下:
  【例一】2020年3月,公司将外购的一批饮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用做集体福利,本案例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
  贷:银行存款56.5
  (2)发放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56.5
  贷:库存商品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5
  【例二】接例一,假如,该批饮料为自产,实际成本45万元,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为50万元,给员工发放福利,则本案例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账务处理如下:
  (1)发放职工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
  (2)结转成本时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45
  贷:库存商品45
  【例三】2020年3月,公司将一批自产的产品作为救灾物资捐赠给某灾区,该批产品实际成本20万元.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为25万元,本案例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借:营业外支出20+3.25=23.25
  贷:库存商品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13%=3.25(以公允价值做基数)
  【例四】企业于2015年12月购置一辆小汽车,价款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5万元.购进时用于生产经营,进项税额已全额抵扣,按5年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该企业于2019年12月将该辆车转用于企业福利部门,进项税需做转出处理.具体处理如下:
  分析:购进时固定资产原值50万元,已提折旧4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50-40=10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17%=1.7万元.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一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公式出现了"适用税率",到底应使用什么时间的"税率"才是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呢?一种观点是使用资产用途改变时的现行税率,另一种观点是适用原税率.小编个人观点为36号文件中的"适用税率"为使用纳税人购置该项资产时的"原税率",欢迎探讨!
  增值税税率变动:2018年5月1日前为17%,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为16%,2019年4月1日起为13%.
  文末,再借用马靖昊老师总结的两句话放在本文中,大家再体会一下:
  如何正确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先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1、看是否增值,若增值一切都视同销售.
  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不论对内(个人消费、职工福利),还是对外(分配、投资、无偿赠送)都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如果未增值,则看对内还是对外,对内不得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外视同销售.
  购进的材料,属于未增值,对内(消费、职工福利),不得抵扣进项,要作进项税转出.若购进材料,对外(分配、投资、无偿赠送),视同销售.
  具体可以这样来判断:
  1.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一律视同销售.
  2.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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